故意給納稅人造成困難和麻煩的公務員,如果不被迫辭職,至少5年內不會被分配到直接接觸納稅人的部門。
該內容載於稅務總局對各省、直轄市稅務部門及稅務總局所屬機關、部門、單位關於加強紀律嚴明、端正工作作風的批示中。公務員和稅務官員在履行公務時的態度和行為
具體而言,針對違反反腐敗規定的公務員;故意給納稅人製造困難和麻煩,未達到被紀律處分、被迫離職的,單位不得在人事機構、內部稽查、財務管理、直接與納稅人直接聯繫的部門4個部門中設置最低限度期限5年。該機構表示,要按照規定推進工作崗位的輪換、調動和變動,將可能出現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
此外稅務總局要求稅務總局直屬單位負責人按規定宣傳、深入了解並組織嚴格落實公務員和公職人員責任義務規定。已發出。
稅務部門不定期成立檢查組,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履職情況進行檢查。“不定期開展公務檢查重點關注與納稅人直接接觸的部門,及時發現並嚴格處理稅務人員在按規定履行公務過程中的違規行為。”稅務總司司長表示。部門表示。
之後,稅務部門將匯總上報季度業績結果。內審部將調查結果匯總上報綜合司,並提出措施,提高加強紀律處分、端正公務員工作習慣、態度和行為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