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建議只繳納盈餘稅,那麼證券公司可能會承擔額外的分析交易的責任,並且必須在此階段增加風險管理作業。
最近,財政部在向政府提交預計於 2025 年 10 月提交給國會的個人所得稅法(替代法)提案時,記錄了關於新的盈利投資必須納稅的意見。
“在實施過程中,有意見認為每次對證券轉讓價格徵收0.1%的稅,包括個人遭受損失的情況是不合適,有必要確定個人所得的徵稅方式,如果有利潤,才需繳稅”。
另一方面,對於資本轉移,個人必須對資本轉移所得以20%的稅率納稅。因此,如果個人故意聲明銷售價格等於購買價格,則不會產生任何收入,因此他或她無需納稅。
Pinetree Securities Joint Stock Company分析主管認為 ,個人所得稅法專案如果被接受,將影響市場投資者。這可能對一組投資者有利,但對另一組投資者有害,反之亦然。
對於高回報率的「優秀」投資者來說,目前0.1%的稅率計算更為最優,此時徵收的個人所得稅遠低於繳納20%的利息稅。目前收取銷售價值0.1%的方法將使利潤率達到0.5%或更高的投資者受益。
核心問題是投資者的勝率,即贏/輸交易佔總交易筆數的比例。交易盈利率越高,舊方法的盈利就越高,反之亦然,投資者交易越多,虧損交易的比率越高,新方案的盈利就越高。
松樹證券股份公司分析部主管
新稅收提案如果獲得批准,將如何改變股市「遊戲規則」?
在評估對股市的影響時,康先生表示,如果該提案獲得批准,將可能克服現行稅收機制的不合理之處。
首先要克服的問題是,即使投資出現虧損,沒有收入,投資人仍然需要繳所得稅。
此外,證券法也對股票、債券和衍生性商品等證券進行監管。然而,對於交易衍生性證券的投資者來說,投資者並不擁有與擁有股票的股東相同的權利,投資者之間在衍生性商品市場上的交易本質上只是交易投資者之間的差價(盈利/虧損)。因此,以整個銷售價值計算稅收是不合理的。
康先生表示,另一個不合理的地方是紅股/股票股利的稅。獲得紅股的投資者在出售股票時需要繳納所得稅,但總資產不發生變化,因為股價之前已調整為減少。
該專家補充說,新提議的修正案沒有提及虧損交易的稅收減免。如果只考慮有利可圖的交易,收取20%利息的本質是相對於現行稅率的增加。因此,如果損失不可扣除,高稅率可能會降低股市的吸引力,影響市場流動性和估值。
不過, 目前0.1%的徵稅機制也有一定的優勢,主要是簡化程序。 根據銷售價值確定稅收將最大限度地減少個人稅務結算時間以及確定股票購買/出售價格的過程。
此外,現行機制的最大優勢是確保國家預算有穩定的收入來源。越南市場資訊同步度較低,資金價格確定機制十分複雜,可能有「避稅」或逃稅的情況。
另一方面,如果提出只繳納盈餘稅,那麼證券公司可能會承擔額外的分析交易的責任,並且必須在此階段增加風險管理作業。
康先生表示,這在理論上是可能的,但過程會相當複雜。目前還沒有同步,因此很難確定投資者的資金價格,例如期內配股(紅股)、交易頻率較高的投資者或交易超過納稅期限的投資者。
此外,對於擁有多個證券帳戶的投資者來說,在每個結算週期收集多個證券公司所有帳戶的所有文件和報表是困難且耗時的。
綜上,松樹專家評估認為,雖然新方案可以克服目前的一些缺陷,但為了有效實施,需要一個解決方案來同步資料並優化稅務結算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