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業「虧損」10年後將「獲準」繳納增值稅並獲得進項稅額返還(圖)
財政和預算委員會主席黎光孟剛剛代表國會常務委員會簽署並發布了關於解釋、接收和修改該項目的國會常務委員會第1065/KL-UBTVQH15號結論。
此前,2024年11月14日,國會常務委員會第39次會議審議並就增值稅法草案(修正案)的解釋、接收和修改提出意見。
對於法律草案解釋、受理和修改的具體意見,核查機關現向國會代表徵求意見如下:
第一:關於不徵收增值稅的商品和服務銷售收入水準(第25條第5條):同意每年2億越南盾的門檻,並取消根據CPI調整的規定。
第二:關於化肥從非應稅狀態轉為5%應稅狀態:委員會建議根據02選項(選項1為5%;選項1為5%;選項1為5%)徵求國會常務委員會成員的意見2為2%)。
第三:對於仍有不同意見的內容:對於有不同意見的內容,建議徵求國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意見,同意縮小有不同意見的選項(最多不超過2項內容) ,具體如下:
依規定,無須繳納銷項增值稅,但可抵扣進項增值稅(第五條第一款);
關於在數位平台上提供的產品(第9條第1款d點);
關於向其他外國組織和個人供應的貨物組的 0% 稅率(第 9 條第 1 款 c 點);
關於進口出口貨物不退稅(第十五條第一款)。
國會副主席阮德海總結11月14日會議內容 |
針對國會常務委員會多數意見與政府提交內容不一致的問題,委員會建議制定02計劃,徵求國會代表意見。
“對於剩下兩個選項的問題,有必要明確說明每個選項的優點和局限性,確保國會常務委員會和國會代表審議和決定的說服力和客觀性。”
同時,指導進行徹底審查,以確保法律草案中的條款以及代表們仍然關心的一些事項(例如第3條、第15條、第1條、第14條…)的一致性與其他相關法律同步,然後提交國會審議和批准”,結論明確指出。
對於「僅」生產和提供5%增值稅服務的企業的增值稅退稅規定以及國防和安全產品的規定,請管理局起草審查並明確解釋。
國會常務委員會要求政府指示起草機構和相關機構與核查機構密切配合,完成說明驗收報告和法律草案。在國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政府就多項內容同意了檢查機構的意見,要求政府有文件作為基礎來完成法律草案。
因此,「允許」化肥業繳納增值稅的提案(政府提交)以及支持國會代表這一觀點的意見得到了國會常設機構的認可。
即化肥業適用10年後取消增值稅免稅。
針對這一群體的2%或5%的稅率計劃將於明天下午(11月26日)敲定,屆時400多名國會代表將按下批准增值稅法草案(修訂案)的按鈕。
此前,在10月29日的草案討論會上,對於化肥業是否排除增值稅免稅範圍,仍存在兩種意見。
2024年6月17日下午,在第十五屆國會第七次會議上,政府向國會提交了《增值稅法(修正案)》。該法草案保留了 26 類免稅商品,但 12 種商品和服務(以前不徵收增值稅)轉為應稅商品,其中化肥屬於增值稅稅率為 5% 的商品。
財政部長胡德福表示,將農業生產投入品(肥料、農業生產機械、設備)徵收5%增值稅將有助於避免產品價格上漲的影響,為國內製造業創造有利條件工業在與進口商品激烈競爭的背景下,更好地支持農業生產。
此前,自第71/2014/QH13號法律修改和補充了多項稅法條款(自2015年1月1日起生效)以來,化肥產品被轉移到非應稅產品類別,製造企業。因此他們必須將這筆金額加到所售商品的成本中。
兩國都是化肥生產大國,受俄烏戰爭影響,原料緊缺,化肥價格持續上漲,情況更困難。
將化肥剔除增值稅稅目看似有利,實則效果不佳,因為化肥價格上漲,而化肥是農民農業生產中不可缺少的投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