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信貸機構法》通過後,國家銀行表示,它一直與司法部密切協調,提出並製定詳細介紹該法的文件清單。目前,國家銀行擬推出6個詳細規範文件。
制定信貸機構法,旨在完善信貸機構組織和運作的法律規定,解決現行信貸機構法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促進科技應用,學習銀行業技術,開發現代銀行產品和服務;加強信貸機構自查、內控和自我責任,增強銀行業務公開透明;改善處理信貸機構面臨流動性風險的法律架構;制定多項信貸機構壞帳處理規定。
完善改善治理和管理要求,限制濫用大股東權利、治理和管理權操縱信貸機構經營的規定
為提高信貸機構和外國銀行分行的治理、管理和營運能力,限制越南大股東和大股東集團對信貸機構的操縱和支配,《2024年信貸機構法》降低了限制機構股東、股東團體及關聯人的股權。
關於逐步降低信用額度的五年路線圖的規定;修改補充關聯人概念規定;補充揭露及揭露擁有信貸機構註冊資本01%或以上股東資訊、信貸機構經理及高階主管相關人員資訊的責任。
增加規定以確保中小股東的權利;立法並補充該法,對信貸機構的資金和資金使用、記錄收入和費用的原則等作出多項規定…
修改和補充經理和高階主管人員標準和條件的規定,增強董事會獨立成員的獨立性和角色;監事會成員;提高商業銀行監事會成員的最低人數,強化信貸機構監事會的職責;補充規定強化合作銀行支持民信資金作用…
此外,為了順應黨和國家減少行政手續的總體方向,2024年《信貸機構法》統一了信貸機構的設立和經營許可。合併這些許可證和程序旨在減少信貸機構和外國銀行分行的商業登記和合作登記程序。
《2024年信貸機構法》也制定了政府法令和總理決定中目前關於政策性銀行的一些主要規定,例如:關於政策性銀行的設立和活動的規定、關於所有者和國家所有者代表的規定、註冊資本的規定、政策性銀行的組織和管理架構……具體內容,該法賦予政府政府規定,以確保符合各政策性銀行的性質和經營模式。
2024年《信用機構法》也對該法修改補充的規定增加了過渡性規定,從而限制了該法生效後對市場的重大影響。
健全業務規範,保障信貸機構及人民信貸資金營運安全。
《2024年信貸機構法》以明確、透明的方向規範銀行活動以及信貸機構和外國銀行分行的其他活動,處理困難和障礙,同時為信貸機構創新運營以滿足實際要求並提高競爭力創造機會基礎。
具體來說,該法增加了對符合信貸機構和外國銀行分行業務慣例的新活動的規定,例如:資金活動、支付領域的代理活動…;修改、補充和澄清諸如信用證、保理、資產管理機構等概念,以確保清晰度並符合國際慣例。
該法也修改並補充了信貸核准和貸款使用檢查的規定,簡化了小額信貸發放程序,包括:(一)生活必需貸款、商業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卡發放的信貸;(二)融資租賃、消費貸款、非銀行信貸機構卡授信;(三)滿足人民信用基金日常需要的貸款;(iv) 小額信貸機構的貸款。
此外,該法還對非銀行信貸機構、小額信貸機構和人民信貸基金的活動進行了修改和補充,以擴大其在適當能力、運營能力和安全性基礎上的多項活動。信貸機構。
改善電子化銀行服務監管,建構銀行活動中技術應用測試和新產品、服務、商業模式部署的法律框架,為工業4.0革命關鍵技術的應用奠定基礎。
《2024 年信貸機構法》增加了一些規定,為透過電子方式進行銀行活動建立法律走廊,例如:制定和頒布信貸機構活動內部規定的責任規定,包括透過電子方式實施業務;銀行活動中電子交易的規定;電子授信活動有單獨的規定,如授信核准、信用記錄儲存等規定;規定了在電子方式交易停止的情況下信貸機構發布資訊的責任。
《2024年信貸機構法》也責成政府規範銀行業的受控測試機制,為政府發布指導技術應用以及產品和服務部署的文件奠定基礎。部門。
完善規章制度,為推動信貸機構重組及薄弱信貸機構處置程序奠定基礎。
在參考國際經驗的基礎上,為了讓信貸機構隨時準備好應對出現的問題,《2024年信貸機構法》補充了規定,要求商業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必須在出現問題的情況下及早制定預期的補救計劃。干涉。補救計畫必須在2025年7月1日之前或自許可證頒發之日起一年內制定並獲得批准。商業銀行和外資銀行分行必須定期(至少每兩年)更新和調整整改計劃,以確保符合信貸機構的實際運作。
此外,2024年《信貸機構法》根據國際慣例改變了信貸機構早期介入的方式。本著遠距和早期介入的精神,當發現信貸機構出現早期介入的情況時,國家銀行向信貸機構發出文件,明確說明對信貸機構的要求和限制,包括制定和更新信貸機構克服信貸機構運作中出現的弱點的補救計劃。
如果信貸機構成功實施復甦計畫並恢復正常運營,國家銀行的限制措施和要求也將結束。與現行法律相比,早期介入的案例也進行了審查和補充。
《信貸機構法》也增加了大額提款的規定,明確了信貸機構出現大額提款時應採取的措施,包括機構本身的措施、信貸機構以及支持流動性、保障系統安全、保障資金安全的措施。儲戶的權利。
2024年《信貸機構法》在繼承現行法律的基礎上,規範了信貸機構的特別控制和重組計劃,包括恢復計劃、合併、合併和轉讓計劃、全部股份轉讓、出資、強制轉讓計劃、解散計劃、破產計劃。針對近期出現的困難和問題,特控信貸機構重組方案的製定和實施也進行了調整。
制定壞帳處理及壞帳抵押品處理規定
在總結第42/2017/QH14號決議實施過程的基礎上,《信貸機構法》對信貸機構、外國銀行分行的壞帳及壞帳抵押品的處理制定了多項規定,例如:出售壞帳以及壞帳的抵押品;債務交易、處理機構的壞帳買賣;以土地使用權、未來形成的土地附著資產等抵押資產買賣壞帳;處理壞帳擔保物時的付款優先順序…
同時,該法也對一些適用第42/2017/QH14號決議規定但《信貸機構法》未立法的情況作出了過渡性規定,確保壞帳處理流程不會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