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起,境外機構投資人可以下單購買股票,無需足夠資金。未足額支付認購股份的,支付義務轉移至境外投資者下單機構所在證券公司。
10月1日上午,國家證監會(SSC)正式公佈了財政部於2024年9月18日發布的第68/2024/TT-BTC號文的信息,該文修改補充了關於股票交易的一些事項交易系統;證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證券公司經營活動及股票市場資訊揭露。該通知自11月2日起施行。
68/2024/TT-BTC號文在120/2020/TT-BTC號文第9條後增加了第9a條,規定「境外投資者下單時股票購買交易不需要足夠的資金」。
因此,外國機構投資者可以在不需要足夠資金的情況下下單購買股票。證券公司依據雙方協議評估該類投資人的支付風險,以確定下達股票申購指示時所需的資金數量。
關於付款擔保,境外機構投資人下單買入股票時,其帳戶內必須有足夠的資金,存管會員必須將資金轉入存管會員在支付銀行的存款帳戶。
如果外國投資者是未全額支付股票購買交易費用的組織,則該外國投資者下單交易的證券公司將承擔缺失交易的付款義務。
因此,證券公司必須依照規定保證足夠的資金支付交易費用,否則將依照法律、存管公司的規定進行違規處理。
《通知》也明確規定,證券公司可以在證券交易系統外轉讓股權或在證券交易系統內協議將其劃入自營交易帳戶的股票出售給券商。的次一交易日依本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股票申購交易,並保證不超過持股比例最高限額外國投資者依法持有該股票。
為保障境外機構投資人支付活動的支付安全,《通知》亦規定接收股票認購指令的限額為可兌換貨幣的總金額,但不得超過2倍股本的差額。 .
為遵守交叉持股的規定,證券公司除遵守上述申報限額外,不接受買入本公司股票的申報,也不接受買入母公司股票的申報。
此外,證券公司必須向證券委員會和證券交易所披露資訊並報告,同時在確定當日交易額達到5000萬越南盾或以上或每月交易時通知上市機構和交易登記機構。盾或以上,包括24小時內在證券交易系統外轉讓所有權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