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CCI剛剛根據企業和協會的意見,對規範和指導2023年住房法多項條款實施的法令草案發表了書面評論。
越南工商聯合會(VCCI)剛剛對建設部第741/BXD-QLN號公函發出書面回复,要求就規定和指導實施多項條款的法令草案提出意見。2023 年住房法,基於企業、協會、
據此,關於外國組織和個人在越南管理和擁有住房的問題,VCCI表示,根據《2023年住房法》草案第5條第19條的規定,外國組織和個人只能擁有不超過30套住房。每棟公寓大樓的住宅公寓總數的百分比(如果是普通建築,則不超過每個單元、每個街區的住宅公寓總數的30%)。擁有多個單元或街區的住宅的建築物)。因此,對於公寓大樓,投資者將了解允許出售給外國組織和個人的公寓數量。區內公寓大樓之間向這些主體出售公寓不會相互影響。
對於個人住房來說,該地區項目的境外組織和個人擁有的個人住房總數(萬人)相互影響,因為受到控制,不能超過250套,如果該項目已售出250套,則以下區內項目不再允許向境外組織和個人出售或捐贈個人房屋。因此,需要一般資訊才能控制一個地區銷售的獨立房屋的總數。
草案第七條第二款規定,與房屋投資者簽訂買賣、租賃、贈與合約前,應在省級房屋管理機構電子資訊入口網站上查詢資訊。或要求省級房屋管理機構提供信息,確定銷售、租賃、購買的房屋數量。投資者簽訂購買、出售、租購、贈與房屋合約後,有責任當日立即將所出售、租購、贈與房屋的地址資訊報送管理機構。有住房可在該部門的電子資訊入口網站上發布的住房級別。
VCCI 認為,該規定僅適用於出售、租賃購買或捐贈個人房屋,當投資者需要向國家機構提供交易資訊並需要檢查在該地區和地區進行的交易數量時確保允許出售、租賃購買或捐贈的公寓總數不超過250套。對於公寓的銷售,在簽署交易合約之前檢查資訊的程序是不必要的,因為投資者已經確定了其每棟公寓大樓允許出售的公寓數量,並且該區域出售的公寓數量不受限制在總量上。
為確保合規性,減少投資者手續,起草委員會規定,草案第七條第二款a、b點適用於個人房屋交易。對於公寓交易,投資者有責任定期通報出售給外國組織和個人的公寓總數,而不必在簽訂合約的第二天立即通報資訊。
在評論房屋建設項目投資者的選擇時,VCCI表示,《草案》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了房屋建設項目投資者的選擇形式,包括:按照土地法的規定拍賣土地使用權;使用土地的項目依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進行招標;當投資者依照土地法、房屋法的規定擁有土地使用權時,在批准投資者作為專案投資者的同時,批准投資政策。
VCCI認為,上述規定缺乏在土地使用權拍賣失敗或只有一名投資者符合招投標條件的情況下選擇房屋建設項目投資者的情況。主管機關在辦理投資者選擇程序時,應辦理投資者審批程序(《土地法》第250條.belt 2024)。為確保一致性,起草委員會應將上述情況加入草案第十六條第二款。
對於根據 VCCI 進行的城市地區項目或商業住房混合用途項目的住房投資,經國家主管機構批准的城市地區項目或商業住房混合用途項目 該項目將分階段或有不同的組成項目,因此記錄可能會不同的。
因此,城市地區計畫或與商品房混合使用的項目的房屋投資,很多時候並沒有按照草案規定的建設投資項目階段進行。因此,起草委員會考慮規範城市地區項目或與商品房混合使用的項目的住房投資,按照國家主管部門批准的投資分期計劃或組成項目進行。
關於投資準備階段其他相關手續的辦理,草案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依本令第十七條的規定辦理土地劃撥、土地租賃、改變土地用途後,投資方負責配合當地土地管理機構完成本計畫實施用地面積清理工作,以便依照土地法的規定劃撥田地。從該規定中了解到,土地清理活動在土地劃撥、土地租賃、土地用途變更後進行,適用於土地使用權拍賣的情況。
這不符合土地法。因為,根據2024年《土地法》第125條第2款規定,進行土地使用權拍賣的條件是「土地已收回並已完成補償、扶持、安置或不需要補償、扶持和安置」。重新安置;本計畫區內已具備互聯互通的交通基礎設施。
因此,起草委員會對本規定進行了修改,將已收回土地清理與未清理土地分開,並規定了後續準備階段必須採取的步驟和每種情況下的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