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規定道路使用費的徵收率、徵收、支付、免除、管理和使用的政府法令草案報告中,該機構對道路使用費徵收政策進行了評估。頒布的部委製定了明確的法律規定收費、支付、管理和使用的框架。
道路通行費每年徵收約90,000 億越南盾,用於支付國家預算和道路維護。除了籌集的資金外,國家預算每年額外提供30,000 億越南盾用於國家管理的道路系統的維護和維修。
但在實施過程中,收費主體(拖拉機或拖拉機)存在一些問題;國家機關車輛收費、非經營性單位售票管理;變更車輛收費機構警察和國防軍”,財政部評估。
據此在條例草案中,道路使用費的徵收主體為已登記並驗收流通的機動車(汽車、拖拉機及類似車輛)。
同時,交通部還規定了車輛因以下原因不繳納道路使用費的若干情形:被毀壞、沒收,或發生事故修理後無法使用;30天以上長時間未在道路上使用的車輛(其中,有停運連續流通30天以上的運輸企業的運輸經營車輛)。
草案還規定了5個免費案例,包括:救護車、消防車、殯儀車、國防安全專用車。適用於汽車(國防和警察車輛除外)的通行費根據車輛的負載和座位分為8組,從130,000越南盾/月到143萬越南盾/月不等。
國防軍和警察的汽車分為兩類: 100 萬越南盾/年的汽車;卡車和客車為 150 萬越南盾/年(支付給警察和國防車輛的道路使用費由國家預算保障)。
此外,法令草案的新亮點之一是調整了一些屬於警察和國防軍的專用車輛的名稱,以適應實際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