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考慮,陪審團決定以三項罪名判處被告張美蘭死刑,並迫使他支付近677兆越南盾的賠償金。
4月11日下午,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對被告張美蘭(68歲,萬盛發集團董事長)及其同案犯宣判。
陪審團認為,被告張美蘭具有初犯、對社會多有貢獻、品行良好、積極參與慈善活動等情有可原。但被告作為領導者實施犯罪,長期組織犯罪;伎倆高深,造成特別嚴重的後果……因此,陪審團判斷被告的行為特別嚴重,需要嚴峻峻法,以起到普遍的威懾和預防作用。
陪審團經審議,決定以「貪污財產罪」判處被告死刑,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以「違反活動借貸規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信貸機構」。綜合就是死刑。
被告張美蘭今日出庭。照片:TL |
被告丁文成(渣打銀行前董事長,目前在逃)因「違反信貸機構經營貸款規定」被判處19年有期徒刑,並因「貪污罪」被判處無期徒刑。資產」。這兩項罪行的綜合刑罰是終身監禁。
被告杜氏仁(國家銀行監察部原部長)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被告阮文雄(國家銀行原副總督察)因「在執行公務時濫用職權」被判處11年有期徒刑。
被告阮高智(Van Lang公司和Capella公司董事會主席)因「濫用信託和挪用財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
被告朱立公司(時代廣場投資股份公司董事會主席)因「違反銀行活動及其他與銀行活動有關的活動的規定」被判處9年有期徒刑。
被告張惠文(萬盛發集團投資股份公司原總經理)因「挪用資產」和「違反信貸機構活動中貸款規定」兩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7年。 」。
被告武陳黃文(渣打銀行前總經理)因「挪用公款罪」和「違反信貸機構經營放款規定」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被告Ta Chieu Trung(永富金融股份公司總經理、渣打銀行原董事會成員)因同一罪名被判處20年有期徒刑。
在「挪用資產」罪名中,法院判處被告張慶黃(渣打銀行原代理總經理)有期徒刑18年,服完主刑後兩年內禁止擔任銀行信貸相關職務。 。陳氏美勇(渣打銀行前副總經理)被判入獄16年,服完主刑後兩年內禁止擔任銀行信貸相關職務。
Ho Buu Phuong(原新越證券股份公司董事會主席、原萬盛發集團財務副總經理)被判入獄20年。
Nguyen Phuong Anh(西貢半島公司副總經理)17年有期徒刑; Dang Phuong Hoai Tam(萬盛發集團股份公司董事會辦公室副主任) 15 年監禁。
在「違反銀行活動及其他與銀行活動相關活動的規定」罪名中,被告阮氏秋雙(渣打銀行前董事會主席)被判處17年有期徒刑。王文玉安(渣打銀行前總經理、董事會副主席)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但被判緩刑、緩刑5年,並立即釋放被告出庭受審。
Chiem Minh Dung(渣打銀行前副局長)17年有期徒刑; Nguyen Van Thanh Hai(前渣打銀行副董事長)被判入獄13年。
其餘被告也分別被判從3年有期徒刑到最高14年有期徒刑的緩刑。
被告張美蘭賠償677兆越南盾
對於被告對案件損害的責任,陪審團評論道:關於刑事責任,陪審團僅要求被告承擔498兆越南盾的金額。
關於民事責任,被告張美蘭被迫償還全部1,284份信貸合約。對於2022年12月17日之前產生的利息,被告Truong My Lan負責賠償677兆越南盾。
關於Nguyen Cao Tri向被告Lan支付的1兆越南盾金額,被告Lan提議將這筆款項轉移給被告Truong Hue Van,以克服案件的後果。考慮到,有必要將該筆款項轉入渣打銀行,以扣除被告張美蘭造成的損失。
對於其他被告自願退還的款項以及被告人扣押的款項,考慮到這是屬於被告人張美蘭的款項,有必要繼續暫時扣押,以保證判決的執行。
關於被告Vo Tan Hoang Van和Dinh Van Thanh向被告人Do Thi Nhan行賄的520萬美元,雖然這是從SCB提取的錢,但這是案件的證據,因此需要扣押,以沒收國家資金。
特別是對於渣打銀行抵押的1122項資產,其中許多是張美蘭的資產在他人名下,有必要確定應保留被告蘭的哪些資產,以確保判決的執行。
對於位於 Vo Van Tan 112 號的古別墅,Truong My Lan 的女兒要求取消取消抵押品贖回權。陪審團認定,這實質上是被告張美蘭的錢,因此朱杜耶潘的要求毫無根據,陪審團繼續扣押。這是一棟歷史建築,只允許修復,不准新建,也不允許改變現狀。
至於阮惠19號的建築物,陪審團認定這是被告張美蘭的財產,因此繼續扣押並處死。對於房屋租金糾紛,請渣打銀行解決該民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