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通過的09法修訂和補充法對股市操弄行為做出了更明確的規定。
國會通過了《證券法》、《會計法》、《獨立審計法》、《國家預算法》、《公共資產管理和使用法》、《稅務管理法》、《個人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等法律若干條款的修改補充法。國會最近通過的法律對股市操縱增加了更明確的規定。
具體而言, 操縱股市是指有下列行為之一:
一、利用自己或他人的一個或多個交易帳戶或串通不斷買賣證券,人為製造供需關係。
二、在同一交易日下單買賣同一品種的證券或相互串通買賣證券而沒有實際轉讓所有權或所有權僅在集團成員之間轉讓,人為製造股價和供需關係的要求。
三、在開市、收市時連續買賣占主導地位的證券,操縱股票價格。
四、以串通形式買賣證券,引誘他人連續下單買賣證券,極大影響供給和股票價格,操縱股票價格的。
五、透過媒體直接或間接發表對某類證券或該證券發行機構的意見,以影響該類證券交易後的價格並持有該類證券的部位。
六、採用其他方式或進行其他交易行為或結合虛假謠言、向公眾提供虛假訊息,人為製造供需關係,操縱股票價格的。
該法也正式允許個人專業證券投資者在一定條件下購買、交易和轉讓個人公司債。政府的初步草案只允許機構投資者單獨買賣和交易公司債。個人專業投資者只能交易由信用機構發行的個人公司債。
該法對金融領域相關的9部法律的多項條款進行了修改和補充,除部分具體規定外,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專業證券投資人參與購買、交易、轉讓個股公司債的規定》及《股權規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25年預算年度起適用的《國家預算法》修改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