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計算,發行綠色債券每年免徵企業所得稅金額在100-3000億元之間。
免稅促進碳信用市場
據此,財政部在正在徵求受影響主體意見的《企業所得稅法(修訂)草案》中,提出以保護收入、環境保護、永續發展為目標,對免稅收入規定進行修改和補充。
近年來,為了推動環保活動,走向綠色成長和永續發展,世界許多國家都制定並實施了政策,包括墨西哥、印度、美國等企業所得稅政策…以促進碳信用市場的發展。市場。
例如,在美國,地方政府發行綠色債券的收入免徵所得稅。其他一些國家(例如泰國)制定了碳信用額轉讓收入免徵或減少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發展碳信用市場是實現環境保護目標的重要解決方案,2020年國會通過的第72/2020/QH14號環境保護法(2022年1月1日起生效)對碳信用、交換做出了規定。轉讓機制,並制定政策,國家需要有支持機制和政策來鼓勵碳信用的發展。
《環境保護法》也對政府、地方和企業依據債券法發行綠色債券的規定,動員資金用於環境保護活動和投資帶來環境效益的項目。發行主體和投資者購買綠色債券,並依照規定和政府下達的細則享有激勵措施。
據此,《企業所得稅法草案(修訂)》規定:「為進一步促進越南實現永續發展目標的活動,特別是履行越南在COP26會議上的承諾,有必要研究對碳信用收入免稅和綠色債券,與世界各國應用經驗類似。
關於碳信用額轉讓收入,根據財政部介紹,目前碳信用額轉讓活動尚未出現,因此該活動實際上沒有企業所得稅收入。
另據財政部透露,關於綠色債券利息收入和綠色債券轉讓收入免稅的附加規定,統計顯示,越南目前債券市場規模超過300億銅。
根據計算,如果綠色債券成功發行,規模為市場規模的0.17%~0.5%(各國平均利率為0.05%~0.65%),票面利率約為10%/年,相當於如果發行量約為5000-150000億越南盾,利息為500-15000億越南盾,則免徵企業所得稅金額約為100-3000億越南盾。
「因此,根據計算,國家預算收入的減少幅度並不算太大,只佔當期企業所得稅國家預算收入的一小部分。」財政部評估。
轉讓減排證明免所得稅
另據商務部介紹,現行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了11類企業所得,涉及多個領域,免徵企業所得稅;包括獲得減排證書的企業轉讓減排證書(CER)的收入。
對於以環境保護和永續發展為目的的金融活動收入,財政部透過審查環境保護法律發現,除了減排證書(CER)外,還包括自願減排證書(VER)。
CER和VER的本質相同,都是透過減少碳排放來鼓勵環境保護,提高社會各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意識,實現綠色永續發展。這兩類通證在登記標準、交易形式、交易價值等方面有所不同。
因此,在VERs證書、註冊程序和嚴格的技術條件下,組織、個人/企業以完全自願的形式購買VERs,VERS的轉讓價格與CER不同。
對於CERs證書,註冊的技術條件較為寬鬆,具有購買價格的強制性CERs證書的組織/個人/企業往往具有較低的交易價格。
不過,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財政部表示,只有減排量證明(CER)轉讓所得可以免稅,而自願減排量(VER)轉讓所得則不徵稅。
因此,財政部認為,有必要對企業所得稅法中的規定進行修改和補充,將減排證明免稅轉讓收入納入其中。
從上述分析來看,在企業所得稅法草案第四條第十款的規定中,財政部擬修改的方向為:「減排量證書(CER)轉讓收入、碳信用額轉讓收入」獲得減排證書和碳信用額的企業核發後首次;綠色債券利息收入;綠色債券發行後首次轉讓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