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土地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明確規定了不得購買或捐贈土地的情況,同時對土地使用權的接收和轉讓做出了詳細規定。
根據2024年《土地法》第四十五條第八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和個人不得轉讓、贈與土地使用權:
經濟組織不得轉讓個人的防護林地、特殊用途林地使用權。但根據規劃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土地利用圖改變土地用途的除外。
不居住在防護林區、特種用途林內的個人,不得轉讓、捐贈防護林區、嚴格保護分區、分區內的住宅及其他土地使用權。森林;
法律不允許接受轉讓和接受土地使用權贈與的組織、個人、社區、宗教組織、附屬宗教組織、居住在國外的越南人、外商投資經濟組織。
同時,2024年《土地法》第81條第4款規定:國家劃撥、租賃土地的人轉讓或受贈的土地,但劃撥、租賃土地的人不得轉讓。依本法規定,視為違反土地法的行為,由國家撤銷。
土地使用權轉讓接收規定
此外,《2024年土地法》也對土地使用權的移轉進行了規範。因此,個人有資格獲得《2024年土地法》第37條第1款b點規定的土地使用權轉換,具體如下:
經濟組織和個人可以接受土地使用權出讓;允許外資經濟組織和旅居海外的越南裔人士進入越南並接受工業園區、產業群聚、高新區土地使用權轉讓;
外商投資經濟組織可依政府規定接受以土地使用權價值轉移的投資經費;經濟組織和外資經濟組織以土地使用權形式接受出資;
境內組織、個人和居民社區有權根據2024年《土地法》的規定獲得土地使用權;境內組織、個人、居民社區有權繼承土地使用權;
允許入境越南的居住在國外的越南裔人可以購買、租賃購買與住宅用地使用權相關的房屋,並在住房開發項目中獲得住宅用地使用權;依民法規定繼承住宅用地及與房屋同地的其他各類土地的使用權;依民法規定接受繼承人贈與與住宅用地使用權相關的房屋的;
國內組織、個人、居民社區、宗教組織、附屬宗教組織、國家分配土地的居住在國外的越南裔;外商投資資本經濟組織由國家劃撥土地,進行投資項目,興建銷售或出售出租合併的房屋;
經濟組織、公共服務單位、宗教組織、附屬宗教組織、個人、旅居國外的越南人、外商投資經濟組織、具有外交職能的組織 國家租賃土地;
境內團體、個人、居民社區、宗教團體及其附屬宗教組織對其穩定使用的土地,享有國家承認的土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