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022/TT-BTNMT 號文規定,自然資源和環境部門的 7 名公務員必須定期更換工作崗位。特別是不擔任領導和管理職務,直接聯繫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權屬等土地附屬資產公示事項的干部和公務員,要定期調整工作崗位。
此外,官員還負責處理土地分配、土地租賃、土地收回、土地用途變更、土地使用權登記、房屋和其他土地附屬資產的所有權、土地或土地配額的文件;管理補償申請,確定需要補償和支持的土地使用者;現場清理的補償和支持也在定期更換工作崗位的清單上
根據自然資源和環境部部長第 59/2014/TT-BTNMT 號通告規定的工作職位清單和定期變更期限的規定,需要定期更換工作職位的案例 公務員和公眾的工作職位變更在本通知生效之日前經主管部門批准調動工作崗位的自然資源和環境部門從業人員,繼續遵守第59/2014號通知的規定。
59/2014號文規定定期調動工作崗位的,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未經主管部門批准調動工作崗位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21/2022/TT-BTNMT 通知適用於不擔任領導和管理職務的干部和公務員以及直接接觸和解決問題的地方政府機構、組織和單位的公務員。紅皮書”、土地指標分配、環境許可證的發放、調整和補發。
Circular 21/2022/TT-BTNMT 將於 2023 年 2 月 6 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