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發布了第 03/2023/TT-BXD 號通知,對第 09/2021/TT-BXD 號通知第 3 條進行了修改和補充,指導第 100/2015/ND-CP 號發展和建設法令內容的實施。社會住房管理。
政府將細化《招標投標法》若干條款關於投資者選擇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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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023/TT-BXD號文對第三條第一款d點關於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項目以招標形式選擇投資者的原則進行了修改和補充。
因此,社會住房投資項目必須以投標的形式選擇投資者,並且必須滿足政府第 25/2020 號法令第 11 條第 2、3、5 和 6 條規定的條件。/ND-CP 詳細說明了實施《招標投標法》若干條款關於投資者選擇的條件如下:
– 不得使用《住房法》第 53 條第 1 款規定的資金來源投資建設工程;
– 不屬於《住房法》第57條第2款c、d點規定的情形;
– 已根據投資法決定批准該項目的投資政策;
– 有經主管機關依法核准之建設詳細規劃。
沒有批准的建設詳細規劃的,必須在已經批准的區域規劃區劃的區域,需要編制區域規劃的區域,或者需要編制總體規劃的區域,不需要區域規劃的區域規劃。同時,預計實施住房項目的土地面積必須有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建築規劃技術法規、技術和社會基礎設施條件批准的詳細規劃。區域協會規定規劃土地用途關於社會和技術基礎設施連接的規範和相關要求。
03/2023/TT-BXD 號通告自 2023 年 6 月 15 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