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嘉萊省人民法院就「購電合約糾紛」民事案件開庭審理上訴。中央電力公司(EVNCPC)敗訴,並向兩家太陽能企業賠償超過116億越南盾。
曠日持久的爭端
據此,本案原告為清丹生產貿易有限公司(簡稱清丹公司)及萬發綠色能源有限公司(簡稱萬發公司)。這兩家公司的代表均為公司董事阮氏夢萱女士。
本案被告為越南電力公司(EVNCPC)及嘉萊電力公司(GLPC),雙方為相關權利義務當事人。
案情內容顯示:2020年12月26日,商人朱玉玄與越南國家電力公司(EVNCPC)簽訂了屋頂太陽能發電系統電力買賣合同,GLPC為授權代表。 2021年11月13日,商人朱玉玄與EVNCPC簽訂協議,將合約中「電力賣方」主體變更為Thanh Danh公司。
同樣在2020年12月26日,Van Phat公司與GLPC授權代理的EVNCPC簽署了屋頂太陽能發電系統購電合約。上述兩份購電合約均有效,有效期限為2020年12月26日至2040年12月26日。
合約簽訂後,儘管兩公司不斷就電費支付提出書面要求和投訴,GLPC仍僅支付了2020年12月、2021年1月、2月3次電費,並暫停支付2021年3月11日至今的電費。
2021年4月15日,太陽能發電系統所在地Krong Pa電力公司對兩家公司的系統進行了檢查,並做了運行記錄,得出結論:Thanh Danh公司安裝了779塊410Wp的電池板,與初次驗收相比超出319,780Wp;Van Phat公司安裝了334塊電池板相比超出319410Wp驗的電池板相比。
基於此,Krong Pa Electricity宣布將不會確認支付超出已簽署的購電合約中容量的裝置的電費。
因接獲2家公司的投訴,2021年5月6日,GLPC組織清點,並做好工作記錄,Thanh Danh公司屋頂太陽能發電系統的實際太陽能電池板數量為2,915塊,容量為1,195.15MWp;Van Phat公司屋頂太陽能發電系統的實際太陽能電池板數量為1,195.15MWp;Van Phat公司屋頂太陽能發電系統的實際太陽能電池板數量為2,9169.165
此次工作記錄所記錄的太陽能板數量與 Krong Pa Electricity 先前的工作記錄不同。
截至2021年5月14日,GLPC已向兩家公司回复,主要內容為:Thanh Danh公司屋頂太陽能發電系統的容量比簽訂的購電合約容量多出195.55kWp,即多出了476塊電池板。
Van Phat公司在簽訂的購電合約容量之外增加了195.96kWp的容量,相當於多裝了477塊太陽能板,違反了合約規定,因此Krong Pa電力公司沒有確認系統的發電量來支付電費的行為是正確的。
然而,兩家公司表示,GLPC的回應不合理,且與合約約定不符。因此,兩家公司表示,自2020年12月26日簽訂合約以來,並未額外安裝太陽能板或增加容量。因為根據2020年12月14日的竣工圖,Thanh Danh公司安裝了2915塊太陽能板,Van Phat公司安裝了2916塊太陽能板,並且沒有連接系統外的其他電源。
此外,在Krong Pa Electricity與Chu Ngoc Huyen企業戶和Van Phat公司簽訂合約的初步驗收報告中,驗收科目明確為“光伏板及逆變器的技術參數”,屋頂光伏板支撐系統的承重結構、支架及連接件並未包含在這份驗收報告中。
會議紀錄也得出結論:「已安裝並驗收的屋頂太陽能發電系統符合併網運行的標準和要求。該工程基本上滿足運行技術要求。」 因此,雙方確認,組件數量不受驗收限制,這符合越南電力集團2020年6月1日第3725/EVN-KD號公文的規定。
迫使被告支付超過116億越南盾
然而,儘管嘉萊省工貿廳進行了調解,Krong Pa Electricity和GLPC仍堅持各自的立場,並因此對這起民事糾紛提起了訴訟。
2022年9月15日,波來古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受理了兩家公司的訴訟,判決EVNCPC向各公司支付2021年3月11日至2022年9月8日期間用電費用共計58億越南盾。
隨後,省民法院於2023年3月17日作出上訴判決,裁定撤銷一審判決,並請求波來古市人民法院依照受理EVNCPC上訴的方向重新審理此案。該案隨後經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複審,裁定撤銷省人民法院的上訴判決,並將案件移送省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審理。
在6月19日的上訴審中,由省民法院民事法庭副庭長黨志聰主持的合議庭表示:「在投運驗收記錄中,當事人確認太陽能電池板的數量不屬於驗收範圍。卷宗中的其他文件也顯示,兩套電力系統並網驗收工作中並未對太陽能電池板的數量進行具體統計。」
2022年1月7日的現場審查評估結果認定,兩家電力系統的電池板數量與GLPC於2021年5月6日清點的電池板數量相符。在案件審理過程中,EVNCPC和GLPC均無法提供文件或證據證明兩家公司額外安裝電池板的地點和時間。因此,缺乏確定兩家公司在2020年12月26日驗收日期之後安裝的電池板數量的依據。
同時,根據越南電力公司(EVNCPC)編製的計算表,截至2022年9月8日,EVNCPC仍使用了兩家公司全部實際生產的電量。其中,Thanh Danh公司透過計量系統向電網輸送的電量總計為2,608,368千瓦時,價值超過55億越南盾;Van Phat公司透過計量系統向電網輸送的電量總計為2,859,792千瓦時,價值超過54億越南盾。因此,合議庭認定原告的訴訟請求成立。
審理結束後,審理委員會裁定,EVNCPC必須向兩家公司支付逾116億越南盾的電費及利息。